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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食药监复决字〔2018〕27号
发布日期:2018-06-12 来源:

申请人:钟波

地址:湖南省**市**区**大道与**路交汇处**小区

身份证号:430822********1376

联系电话:139****2285

被申请人: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住所: 长沙县泉塘街道丁家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舒曲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关于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风干牛肉”的《行政处理告知记录》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18年4月1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复的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处理结果错误并依法撤销此处理结果;2.依法由具有管辖权的国家行政机关重新处理案件;3.依法将行政复议结果及重新调查的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并公开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投诉举报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经营销售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服,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2018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因投诉单上登记的被投诉举报人通讯地址为长沙县东六路与北斗路交叉口,该地址属于被申请人星沙监管所辖区范围。被申请人于3月7日至该地址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地址实际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办公地点,在该地址并未发现涉案公司。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案公司登记机关为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2018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以无管辖权为由进行不予立案处理。2018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理告知记录》送达申请人。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程序合法,依据正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日,我局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并交由雨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1月16日,雨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情况函复我局,我局于当日将该投诉举报指定望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望城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于1月26日将相关情况函复我局。2月24日,我局再次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于2月27日指定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经查该处未发现涉案公司在该地有办公场所,该地实际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办公地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亦未发现有从事食品经营相关行为。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于3月16日将相关情况函复我局。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及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核实,涉案公司非被申请人辖区企业,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公司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或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65的真正网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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