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浏览365的真正网址网站!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当前位置:首页 > 食药监管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食药监复决字〔2018〕23号
发布日期:2018-06-07 来源:

申请人:周峰

地址:浙江省**市**区**村7栋

身份证号:332528********0410

联系电话:130****2202

被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童振宇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处理投诉举报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18年4月12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超期未办结、未告知,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职责,并依法对被申请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行政追责;2.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诉求依法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3.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投诉举报长沙市天心区徐大宝食品商行销售进口婴儿奶粉无中文的问题,11月8日接投诉举报中心电话反馈投诉举报已受理并转送至管辖单位处理。至2018年4月,申请人仍未接到处理结果答复,也未收到告知案件延期办理的通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职责,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线索,查明涉诉商家已不在注册地经营,淘宝网上也搜索不到店铺信息,且在工商部门已注销营业执照,主体不存在,因此不予立案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给投诉举报人,但是投诉举报人拒收。因此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人称其在长沙市天心区徐大宝食品商行开设的淘宝网店“大宝母婴”购买了德国爱他美Aptamil美乐宝2段奶粉。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进行现场检查,查明涉诉商家未在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159号山水洲城9栋105号经营,淘宝网上也查询不到相应的店铺信息,涉诉商家于2017年11月6日注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长天)食药监投复函【2017】321号《投诉举报答复函》并于2018年4月18日交付邮政速递。2018年4月23日该邮件因申请人拒收,退回至被申请人处。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第一,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进行投诉举报,经被申请人查明,涉案商家未在注册地经营,淘宝网上无相关店铺信息,且涉案商家已于2017年11月6日注销,申请人投诉的违法问题无法进一步查实,因此被申请人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决定,并无不当。

第二,对于被申请人未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进行回复的行为,本复议机关提出批评指正!虽程序略有瑕疵,但通过被申请人的事后补正,没有对申请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并不影响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或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365的真正网址

2018年6月7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