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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食药监复决字〔2018〕19号
发布日期:2018-04-09 来源:

申请人:张荣祥

地址:安徽省**市**区**小区23栋605

身份证号:342201********1415

联系电话:151****0315

被申请人:浏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住所: 浏阳市劳动中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樟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关于长沙市馋大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馋大嘴巴豆皮”一案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18年2月22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至被申请人处关于长沙市馋大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馋大嘴巴豆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被申请人在2017年12月13日回复该问题属于瑕疵且责令改正。申请人就此事在安徽省食药监局查询得知该问题并不属于瑕疵问题,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不当。且被申请人只是责令整改,没有要求涉案公司依法召回问题产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适用法律错误,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17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称,涉案公司生产的“馋大嘴巴豆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于2017年12月9日安排工作人员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查核实,365的真正网址已根据投诉举报于2017年7月18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对涉案产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该公司已于2017年7月19日向经销商发出了召回函,并停止使用不规范的产品包装,重新印制了产品包装,已按要求及时整改完毕,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立案。二、被申请人对涉案公司依法处理后,已将处理情况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申请人投诉举报长沙市馋大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馋大嘴巴豆皮”涉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申请人于12月9日进行现场检查,涉案公司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并未发现2017年4月15日的涉案产品。长沙市食药监局于2017年7月18日根据举报,对同一举报内容已经作出处理,对涉案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2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第一,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查,涉案公司的行为已于2017年7月18日被长沙市食药监局进行了处理,涉案公司也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对于同一行为,在其他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涉案公司已整改到位、现场检查并未发现涉案产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第二,被申请人2017年12月13日的回复函中仅说明长沙市食药监局已进行过处理,并未针对申请人本次投诉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情况进行说明,本机关予以批评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或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65的真正网址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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